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7-13        发布机构:常屯乡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780836609/2022-1399

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行动
的通告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增强电动车骑乘人员出行的安全意识、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减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率,使广大居民朋友养成文明交通和平安出行的习惯,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教育整治行动。

期间,采用日常查控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威县交警将以“二选一”文明选项进行教育整治:

一、作为文明交通志愿者,协助交警执勤10分钟,劝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二、作为文明交通使者,将文明交通公约转发朋友圈,告知自己的亲朋好友,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保障好自身安全,并集10个赞。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使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形成主动戴盔,让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充分树立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切实认知到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防护的重要性。

威县交警再次提醒: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者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县将纳入常态化治理,并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媒体曝光。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13日

附: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依据。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