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6 发布机构:教育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403343921/2022-2616
【法规名称】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2008]42 号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 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 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 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 费。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本科热门专 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500 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 每学年 5000 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 6 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 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500 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 每学年 5000 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 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 6125 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 每生每学年 12000 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 专科)每生每学年 10000 元。其他高校开设的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网球训练 方向专业(本、专科)学费标准可参照河北体育学院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0000 元。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00 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艺术、 体育专业学费标准可按本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上浮 40%。 4、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5、普通高校在校生按规定修读本专业规定学分以外自愿增加的辅修、选修和第二学士 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实行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其学费标准计算办法为: 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学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 准。 6、软件学院学费。河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学费为本科每生每年 10000 元,专 科每生每年 8000 元;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软件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 8000 元;河北软件 职业技术学院软件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7、普通高校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委托 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博士生每生每年 12000 元;硕士(含地方计划)7000 元。 省内高校举办(包括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或与我省高校联合举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课 程进修班学费,每生 9000 元;论文答辩费,每生 2000 元;学位申请费,每生 2000 元。 我省高校及省外高校在我省设(教学)点(或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举办在职专业学位 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 (MBA)、公共管理硕士 (MPA)、工程 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 (MPACC)、公共卫生硕士 (MPH)、农业推广 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军事硕士、兽医专业学位、医学专 业学位、建筑学专业学位等)以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的学费标准,由举办高校参照 省外同类标准并依据办学成本确定,报河北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8、高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学费,学校分阶段按本、硕、博 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9、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外省(直辖市)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其学费按 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0、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成人高校的成人全日制脱产学生(本、专科,含自学助学班),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 生每学年 3000 元,艺术、体育专业学费标准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75%; 成人函授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年 700 元,理科每生每年 900 元,艺术、体育专业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 元;夜大(含电大业余班)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年 900 元,理科每生每年 1100 元,艺术、体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教学)点(或在我省联合办学)举办成人函授(夜大)本、专科教育, 收费标准由各高校在不高于我省成人同类学费收费标准 30%的幅度内确定, 报河北省物价 局备案后执行。 党校举办的各种成人教育均执行上述相应标准。 11、广播电视大学 省电大招收的普通高职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 5000 元,艺术、体育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7000 元。 电大业余班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年 900 元,理科每生每年 1100 元,艺术、 体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 对省电大系统参加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试点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招收的 学生,考虑其培养方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为:报名注册费每 生 120 元;本科(专升本)学费文经类 80 元/学分,理工类 85 元/学分;专科学费文经类 55 元/学分,理工类 60 元/学分;第一次考试未通过参加重考的学生每生每科次收费 30 元 (跟班重修不再收学费);毕业证书费每生 20 元。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校 外)教学点本专科收费标准,由举办高校参照我省电大上述远程开放教育学分制本专科各项 收费标准确定,报河北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普通高职、普通师范类专科注册入学学生,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为:报名注册 费每生 60 元(含电子档案、入学水平测试、录取等费用);普通高职学费文经类 120 元/ 学分(总学分 80 分),文理复合类 125 元/学分(总学分 80 分),理工类 130 元/学分(总 学分 144 分);普通师范专科学费,计算机科学教育类 92 元/学分(总学分 144 分),其他 各类 88 元/学分(总学分 80 分),艺术、体育类可根据总学分的不同在其他类学分标准(88 元/学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75%。 电大两沟通教育,业余专科学费文科类每生每科次 153 元,理科类每生每科次 183 元; 业余本科学费文经类每生每科次 240 元,理工类每生每科次 260 元;报名考试费,学生第一 次考试(正考)不另收费,第一次考试未通过以后重考每生每科收费 50 元(重考跟班重修 不另收学费)。 12、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批准 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外或港、澳、台高等学校签订办学合同协议合作举办的本科、专科、研究 生等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学习的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按办学成本核定 (民办高校与国外或港、澳、台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教育厅核定),但现阶段 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25000 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专科层次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13、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 号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根据具体办学成本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 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14、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 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收 费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按《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批或备案。 16、高校学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 收。 (二)住宿费 高校(含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 宿费。住宿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依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 管理暂行规定》审核制定(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投资兴建学生公寓,由省物价局、教育厅审核 制定,民办高校按《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住宿费应按学年(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在住宿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遇 到收费政策调整时,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 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 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 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 的学生,按大陆学生相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 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 100 元,参加由主考学校举 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 130 元。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 标准为每生每科 80 元。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两科) 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 100 元。 4、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接本”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艺术、 体育类每生 120 元,其它类每生 100 元(公共课和专业课合计)。 5、参加报考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编导、播音主持专业测试联考及学校单招专业 测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音乐、舞蹈考试每生 200 元,美术考试每生 100 元,体育考试每生 120 元(学校单招每生 250 元,含文化考试),编导、播音主持、考试每生 120 元,学校复 试不得收费;对口招生专业测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计算机类、财经类、文秘类、农林类医学 类、畜牧兽医类每生 70 元,服装类、建筑类、旅游类每生 100 元,化工类(含理论考试)、 机械类、电子类、烹饪类每生 150 元(特殊材料自备);经批准自主招生院校文化课程考试 每生每科 30 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每生 100 元。高考普通考生文 化课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每生 100 元,外语需口试测试的每生加收 20 元。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 准为每生 75 元。省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本科生参加中央电大与合作高校举办的学位外语及学 位课程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 75 元(学位外语及学位课程各一科)。 7、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指自学考试学生在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 考学校对毕业生组织进行外语听说、课程设计、论文答辩及临床实习、实验操作等实践课程 考核时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主考院校根据实施实验考核项目所需费用提出具体标准, 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8、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 80 元(含 等级证书费,单项报名笔试 35 元、上机考试 45 元)。 9、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及全国大学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的报 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 30 元(含报名、考试、发证及上缴国家等费用)。 10、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一级 B、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 90 元(单项报名笔试 60 元,口试 30 元),三级、四级、五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 130 元(单 项报名笔试 85 元,口试 45 元)。 11、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 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每人每次 25 元(贫困生免收测试费)。 12、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 400 元-800 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 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四)退学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 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其它 规定仍按《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教财[2003]17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 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 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 书证、毕业证(肆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 成本收费,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 10 元(校徽不超过 2 元)。 2、学校为已毕业(肆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 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但最高不得超过 10 元(如需复印有关资料,5 页以内不另 收费,5 页以上超过部分每页加收 1 元复印费)。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 收取费用。(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 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 100 元,参加由主考学校举 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 130 元。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 标准为每生每科 80 元。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两科) 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 100 元。 4、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接本”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艺术、 体育类每生 120 元,其它类每生 100 元(公共课和专业课合计)。 5、参加报考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编导、播音主持专业测试联考及学校单招专业 测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音乐、舞蹈考试每生 200 元,美术考试每生 100 元,体育考试每生 120 元(学校单招每生 250 元,含文化考试),编导、播音主持、考试每生 120 元,学校复 试不得收费;对口招生专业测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计算机类、财经类、文秘类、农林类医学 类、畜牧兽医类每生 70 元,服装类、建筑类、旅游类每生 100 元,化工类(含理论考试)、 机械类、电子类、烹饪类每生 150 元(特殊材料自备);经批准自主招生院校文化课程考试 每生每科 30 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每生 100 元。高考普通考生文 化课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每生 100 元,外语需口试测试的每生加收 20 元。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 准为每生 75 元。省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本科生参加中央电大与合作高校举办的学位外语及学 位课程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 75 元(学位外语及学位课程各一科)。 7、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指自学考试学生在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 考学校对毕业生组织进行外语听说、课程设计、论文答辩及临床实习、实验操作等实践课程 考核时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主考院校根据实施实验考核项目所需费用提出具体标准, 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8、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 80 元(含 等级证书费,单项报名笔试 35 元、上机考试 45 元)。 9、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及全国大学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的报 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 30 元(含报名、考试、发证及上缴国家等费用)。 10、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一级 B、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 90 元(单项报名笔试 60 元,口试 30 元),三级、四级、五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 130 元(单 项报名笔试 85 元,口试 45 元)。 11、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 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每人每次 25 元(贫困生免收测试费)。 12、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 400 元-800 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 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四)退学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 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其它 规定仍按《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教财[2003]17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 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 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 书证、毕业证(肆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 成本收费,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 10 元(校徽不超过 2 元)。 2、学校为已毕业(肆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 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但最高不得超过 10 元(如需复印有关资料,5 页以内不另 收费,5 页以上超过部分每页加收 1 元复印费)。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 收取费用。 3、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含自习课)以外为学生提供的课余计算机上网服务、高档体育场 馆(如:游泳馆、网球馆、健美馆等,普通体育场地和设施不得收费)和娱乐设施服务(非 学校或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 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向社会提供各类场馆及大型教学仪器设施有偿服务的,具体收 费标准由学校和租赁方双方协商确定;高校受企业和单位委托,或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向 社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活动和科研项目,其收费标准由 高校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高校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 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物价、 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由委托单位付费的由高校按成本补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协商确 定。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培 训业务,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 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 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学校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相关费用。 2、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可根据检查项目按照不 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代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校医院)收取体检 费。 3、学校组织在校生接种防疫疫苗时,属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免疫项目的,学校和接种 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费免疫疫苗,按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强制,费用按 照国家规定价格和标准代为收取。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特殊院校及专业统一服装(如警察 院校、空姐专业等)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 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 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5、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不得营利。 6、高校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 办理。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 价格[2002]792 号)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新生 录取通知书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 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 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物价、财政要通过报纸、网 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高校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加强《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及时到规定的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变更后,应按规定及 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时, 按国家规定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应由委托部门为学生出具相应票据。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民办学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除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 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 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 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及有关 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 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高校收费监督检查 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执行,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 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有条件的学校要试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收费 和财务管理。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高 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要依法严肃查处,并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 2008 年秋季开学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