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4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2-167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七级镇自然资罚字〔2022〕002号
河北大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我镇于2022年4月5日对河北大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4月在七级镇前七级村,东至本厂、南至凯丰建材、西至地、北至公路非法占用七级镇前七级村村集体土地(旱地、果园、农村道路,不是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757平方米(折28.1355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原第43、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和国土空间规划股情况认定意见等。
我镇已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原第76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4项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占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37514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至威县收费管理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徐俊楠 魏生周
电 话: 0319-6273048
地 址: 威县七级镇人民政府
威县七级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