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高新区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02 发布机构:经济开发区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791359764/2022-1166
威县高新区权责清单 | ||||||||||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权责事项目录(24)项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下放方式 | 办理方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工业项目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并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3、决定责任: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受理凭证。 4、执行责任:受理后对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 5、存档责任:对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备案存档,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消防验收的不予消防验收,或者对不应消防验收的予以消防验收; 3、从事消防验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消防验收审查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工业项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需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 3、决定责任: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受理凭证。 4、存档责任:对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备案存档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审查的不予审查,或者对不应审查的予以审查; 3、从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工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进行审查,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需对建设工程开展现场评定。 3、决定责任: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请受理/不受理凭证。 4、执行责任:受理后按比例抽查,抽中的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合格后出具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5、存档责任:对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备案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不予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对不应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予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从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工业项目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行政确认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21】154号)第四条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4、执行责任:受理后按比例抽查,抽中的有安全隐患项目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 5、存档责任:对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备案存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工业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行政确认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工程质量监督资料齐全后,应当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工业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受监建设工程及人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受监建设工程及人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建议; 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工业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 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 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受监建设工程及人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程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工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行政检查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建部令第5号)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受监建设工程及人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原因对建筑项目提出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无故拖延; 2、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筑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工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 行政确认 | 1、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职能的通知(威政字〔2022〕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七条 | 高新区管委会 | 赋权 | 直接办结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竣工图纸等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进行现场踏堪;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核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核实确认的,颁发建设工程情况证明,到审批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5.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11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 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八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第三十四条 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68号全文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全文 6《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三十五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2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七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 行政许可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号令第四条 7《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9《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5号令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065号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第七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资)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065号第二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第七条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附件第十一项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号令第四条 8《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5号令全文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10《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全文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7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8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2项审批事项合并为1项审批事项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2017年12月31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19 | 公司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第六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20 | 合伙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4《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21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22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1《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23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八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 |||
2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 威县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 | 代办 | 1、收件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 2、办理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向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提交材料; 3、送达阶段责任:企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领取相关证照,并向企业移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具体承办业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应代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拒绝代办的;(二)在服务过程中,未根据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反馈信息,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接受代办申请的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