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2.县内企业实施研发、高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核算的,一般按照设备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以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正式税务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支持力度。补贴方式为项目正式投产后按补贴总额分两年以6:4的比例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投产达效当年内补贴到位。已供地项目在本政策发布2个月内不开工的,新供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个月内不开工的,均不得享受投资补贴政策。
13.对在投资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完成投产的项目,给予等额城市配套费扶持资金支持。
14.县内企业新购置环保设备、采用新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