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终版)
发布时间:2025-05-08 发布机构:常庄乡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80X/2025-1936
河北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二、教育领域(1项) | ||||||
1 | 民办学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五、公安领域(1项)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公安机关 | 县级 | 县级 | |
2 |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六、民政领域(2项) | ||||||
1 |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3.《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 | 县级 | 县级 | |
2 |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 民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八、人社领域(2项) | ||||||
1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2 |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十、生态环境领域(9项) | ||||||
1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排污许可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及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一)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整改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七条第二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第十一条: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第三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4号)》第五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一)压实监管责任。市县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含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设置)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 | |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1项) | ||||||
1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含人员资格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十六、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3项) |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企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乡镇人民政府 | |
3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乡镇人民政府 | |
十七、卫生健康(含疾控、中医药)领域(1项) | ||||||
1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十九、市场监管(含药监)领域(4项) | ||||||
1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级(受委托)、市级(受委托)、县级(受委托) | 省级 | |
3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二十四、医疗保障领域(3项) |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医疗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医疗保险稽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二十九、宗教领域(2项) | ||||||
1 |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三十一、消防救援领域(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