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时间:2025-04-29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旅游、体育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5-2355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行使层级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企业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国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否 |
2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进行检查 |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否 |
3 | 对网络视 听节目服 务机构的 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否 |
4 | 对信息网络 和公共载体 传播视听节 目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从事信息 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企业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否 |
5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从事广播 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 的企业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否 |
6 |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制度,对本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设施的企业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根据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执行 |
说明 | 1.频次上限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2.检查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总局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标准的,从其标准。 3.其他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根据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公示情况进行调整。 4.涉企专项检查计划为年度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