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9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旅游、体育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5-2354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一、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7项) | |||||
1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33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3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4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5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6 |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7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8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8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1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42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43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44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二、广播电视领域(6项) | |||||
1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3 |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4 |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5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6 |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乡镇 |
三、体育领域(1项) | |||||
1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四、新闻出版领域(7项) | |||||
1 | 对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 | 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3 | 组织查处印刷、复制、发行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第五十条:(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4 | 中小学教科书和公告教辅管理和价格审核等 |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新闻出版、价格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教材出版、发行、定价、教辅材料管理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等工作,要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5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6 | 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监督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7 | 对企业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著作权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