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27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708041/2024-1691
河北省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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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 |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 | 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 | 对虐待、遗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 | 对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 |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8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9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0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1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2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3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4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5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6 | 对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第十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的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家和本省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7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8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9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0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1 |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2 |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3 |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4 |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5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6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7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8 |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9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0 |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1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2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3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4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5 |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等行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6 | 对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7 |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8 | 对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9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0 | 对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 登记人员负责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1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2 | 对典当行收当禁止收当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3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4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5 | 对旧货经营者未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6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7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8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9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0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1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2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3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4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5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6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价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7 | 对容留吸毒、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8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9 |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0 | 对侮辱国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八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1 | 对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2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3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4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5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6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7 | 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8 |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9 |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0 | 对违规停发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1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2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3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4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5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6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7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8 |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9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0 | 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1 |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2 |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3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4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5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7 |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8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9 |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0 | 对不避让校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1 | 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2 | 对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3 | 对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4 |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5 |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6 |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二款: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7 | 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8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二款: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9 |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0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1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2 |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3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4 |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5 |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6 | 对行人在车行道上拦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7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8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9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变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的; (十一)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并取得通行证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或者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六)将拖拉机用于载人或者驾驶拖拉机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0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十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1 |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五)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 (十六)在道路上未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十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并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八)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九)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乘员的; (二十)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2 |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凭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3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4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5 |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6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7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2款和第21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8 | 对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第21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9 |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5条和第21条变造货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0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1条和第21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凭证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1 | 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和第21条: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2 | 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3 | 对保险诈骗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和第21条: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4 | 对伪造人民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5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6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7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8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3条和第11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9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0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6条第1款和第11条: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1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6条第2款和第11条: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2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6条第3款和第11条: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3 | 对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法律1995年10月30日实施)第6条第4款和第11条: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4 |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5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6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7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2项: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8 |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3项: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9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0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2项: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1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第1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2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40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3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4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43条第5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5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4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6 | 对组织作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7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8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9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0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1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及时防范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9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2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50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3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52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4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炸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5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40条第1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5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5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42条第1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6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炸行为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5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42条第2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7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78条第2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8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1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9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0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2条第2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1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4条第2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2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4条第2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3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4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9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5 |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89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93条第2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7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21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8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23条第1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9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第1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0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第2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1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25条第1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2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62条第2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3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4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5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8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22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6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10条第3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2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7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11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2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8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0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9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1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0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2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1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第1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2 | 对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3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7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4 | 对安全防范实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5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6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发布施行)第57条第3款: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7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8 | 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第3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9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3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0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1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6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2 |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76条第1款第6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3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6条第2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4 | 对非法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8条第1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5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8条第2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6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9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7 | 对非法就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80条第1款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8 |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80条第2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9 |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80条第3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0 | 对骗取护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7条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1 |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8条和《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2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行政法规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4条规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3 |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行政法规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4 |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列车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行政法规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5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16条和第34条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6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18条和第35条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7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8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9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0 |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1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2 |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3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4 | 对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5 | 对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6 |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7 | 对违反反恐约束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8 |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9 |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0 |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1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2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3 |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4 |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5 |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6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7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8 | 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9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0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1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2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3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4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5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6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7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8 | 对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9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 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0 | 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1 | 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2 | 对违反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3 | 对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50%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4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5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6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7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未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未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8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9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一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0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1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2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3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4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5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6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7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8 |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9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