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24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旅游、体育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4-2264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第一责任层级事项备注
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4项)
1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
2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
3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县级或乡级
4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