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24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旅游、体育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4-2260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第一责任层级 | 事项备注 |
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10项) | ||||
1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33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县级或乡级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级 | |
3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县级 | |
4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县级 | |
5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县级 | |
6 |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县级 | |
7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8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8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1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42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43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44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县级 | |
8 | 对导游人员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8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8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3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县级 | |
9 | 文物购销经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 县级 | |
10 | 文物拍卖经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 县级 | |
广播电视领域(13项) | ||||
1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县级 | |
2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县级 | |
3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 | |
4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 | |
5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2020年10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县级 | |
8 |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 县级 | |
9 |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 | |
10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县级 | |
11 | 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 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简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 县级 | |
12 |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 县级或乡级 | |
13 | 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县级 | |
体育领域(8项) | ||||
1 |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 县级 | |
2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县级 | |
3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县级 | |
4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县级 | |
5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县级 | |
6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县级 | |
7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县级 | |
8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检查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