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769831022/2023-3330

随着暑假的到来,不少学生到各用人单位打工,其中有的未满16周岁。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为增强各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宣传禁止使用童工法律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倍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四、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涉嫌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应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理处罚。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可向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0319-6156969举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