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2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91

序号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1

主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子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3

办件类型

办件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

受理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

服务对象

£然人R 法人

7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8

主办科室

受理中心、审批中心

9

咨询电话

0319-6125008

10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RR 收取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中心 祝其霞

11

是否收费

○  收费

12

年审或年检

 

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办理地点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15

交通指引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16

办理时间

周一8:40-11:50下午2:40-5:30 8:40-11:50140-5:309:00-11:30下午3:00-5:009:00-11:30下午200-5:00

17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18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


序号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19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勘测(踏勘)

特殊环节时限

 

设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组织人

 

参加人员范围

 

流程及审查结果

 

2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办结

21

监督投诉电话

0319-6125011

 

申请材料表

 

 

序号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受理标准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要求

1

 

 

 

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2

2、《营业执照》(在我局办理的不需要提供)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3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情形的声明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4

4、企业人员花名册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5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执业资格或职称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6

6、拟办企业中药调剂员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资质复印件、聘书(含中药饮片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7

7、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产属于个人时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8

8、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长、宽);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9

9、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10

10、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11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12

12、书面承诺书(容缺办理需承诺)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13

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中:

第5项   企业负责人需有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8项  注册地址:威县XX大街XX号; 仓库地址:威县XX大街XX号(未设库房的不填写)

       注:1、用微机制图;2、注明方向;3、标明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所在市(县)、街(路)、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的,尽量准确标明所在位置;4、本图显示的地理位置应与申请材料中的 文字表述一致;

2、本事项需到现场进行勘验。

3、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