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布时间:2020-12-19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66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2 | 子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3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
5 | 受理条件 |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电力消耗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评估可与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多评合一”; 2.项目节能分析报告编制规范,深度符合要求。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专家评审 | |||
8 | 主办科室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审批中心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3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刘志岭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 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专家论证(专家评审) | |
特殊环节时限 | 5个工作日 | |||
设定依据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节能评审意见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2 | 容缺件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分析报告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2 | 必要件 | |
9 | 特别提示:1、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可研报告或概算前完成项目节能审查,可与可研审批一并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审查,可与项目核准或备案一并办理。 2、在达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节能报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需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可与项目可研报告、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多书合一”、“多评合一”。 3、节能审查权限划分:①年综合能耗1000(含)吨标煤(或电力消耗500万kwh及以上)-3000(含)吨标煤的,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②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5000(含)吨标煤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③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或审批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是指项目竣工之后,经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商砼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出具的报告; 2、本事项需到现场进行勘验。 3、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