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19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62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5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由有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设计 | |||
8 | 主办科室 | 审批中心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8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刘志岭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南一楼1、2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 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2 | 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3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6 |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7 |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6 | 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中: 第3项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并加盖公章;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5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盖备案专用章;提供电子版本,以光盘形式储存。 第6项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为县规委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2、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