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依法行政办〔2020〕9号 索引号:777737060/2020-898
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省市要求,各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县司法局)审核备案。
《邢台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六)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威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威 罚备罚字〔 〕第 号
威县依法行政办: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我局(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
1、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
2、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书)(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结案报告(复印件)
(报备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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