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发布时间:2020-04-2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25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2 | 子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3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4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5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审批中心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8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中心 祝其霞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 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专家论证(专家评审)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技术评审-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2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请示文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纸质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材料 | 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8 | 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中: 第1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加盖公章。 2、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3、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