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05-05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01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 | 子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 | 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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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
5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3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刘志岭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0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说明: 1、材料第2项,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可研批复,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以上均由我局出具,项目单位无需提供。 2、材料第3项,项目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其附件宗地图、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出让合同审核原件,留复印件。项目单位在项目核准时已提交的,出让合同无需重复提交。 3、材料第4项,涉及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具体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县自然资规局回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