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05-05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 | 子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 | 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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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5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3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 刘志岭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0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说明: 1、材料第2项,项目建议书由我局出具,无需项目单位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取消建议书审批的,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2、材料第3项,选址意向方案内容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乡镇、村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 3、材料第4项,需提交《论证报告》及专家初审的特殊项目包括: (1)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变电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等; (2)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站、燃气储气罐站、城市邮政、电信枢纽、铁路、公路客(货)运站场等; (3)投资3亿元以上的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特殊居住小区; (5)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6)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7)城市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的项目; (8)因选址需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9)市城乡规划部门认为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