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注销审批
发布时间:2020-11-2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174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
2 | 子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审批 | |||
3 | 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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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5、《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6、《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
5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6 | 服务对象 | R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综合受理科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9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中心 祝其霞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0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2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特别提示: 1、第2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需收回。 2、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