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发布时间:2020-11-15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169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2 | 子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3 | 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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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有变化的,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原卫生许可证。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比对。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延续申请后,结合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情况,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原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四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5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综合受理科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9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中心 祝其霞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0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2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原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6 | 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中: 第2项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3项 由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5项 原卫生许可证需收回 2、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