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变更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0-11-1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165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
2 | 子项名称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变更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3 | 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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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 2、《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3、《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 |||
5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综合受理科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9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中心 祝其霞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年度报告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0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从事 互联网上 网服务经 营活动变 更审批 (变更变 更名称、 法定代 表人、主 要负责人)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2 |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3、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5、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6 | 特别提示: 1、可在全国文化市场 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s://vpn.ccm.gov.cn提交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领取新证时需收回旧证。 3、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