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县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763408696/2020-1057
《威县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拟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wxjsj@163.com
附件:《威县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0日
威县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为解决项目装饰装修未与工程主体同步进行,需要进行招投标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河北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依规简化手续原则,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功能分区及效果,在不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情况下,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二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工程中与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的,不再办理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未与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按规定提供资料进行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第三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凡涉及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装修有所改变,需要向县规委会办公室写变更申请,经规办会审议通过后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变更后的规划方案备案。
第五条 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应提供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第三方出具的B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应提供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合同。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直接发包工程由造价站核查拟发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是否科学合理,在邢台市造价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对该项目造价、工期等进行评审。防止发、承包方恶意串通将工程造价压低,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防止国家的税费流失。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关意见,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拟发包人原因。
第九条 涉及到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集资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资金来源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属于自筹资金可以申请直接发包。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项目批准手续(计划批文、核准证、备案证)
(二)招标方案核准表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买合同及租赁合同)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图纸、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七)造价站最高限价备案
(八)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九)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
第十一条 直接发包项目拟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安全证书
(三)项目经理证书及现场技术负责人人员证书(养老保险)
(四)管理人员证书及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
(五)外省企业的进冀备案
(六)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工期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图等
第十二条 直接发包项目拟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外省进冀备案书
(三)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资料
(四)配备监理班子人员(满足冀建市(2011)552号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五)监理规划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组织形式、程序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