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19-04-03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字[2019]8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895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城字[2019]8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一、局机关法制股具体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向县政府的报备工作。
二、凡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均应上报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未同意的,不得作出。
四、处罚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报送法制股。法制股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
备案应当填写固定格式的《邢台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报告》,并附所报行政处罚案件全套案卷文书资料的复印件、实施处罚的依据和证据等。
五、对报送备案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中止。自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工作继续进行。法制股应在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结果复印件报送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办。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处罚 决定 备案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