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音像)
发布时间:2020-06-15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0-1033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音像) |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