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发布时间:2020-06-15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0-1031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备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3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3名以上7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或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4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7名以上未成年人或累计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发现违规经营1次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发现违规经营2次的,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违规经营3次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备注

 

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发现违规经营1次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发现违规经营2次的,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违规经营3次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