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19-996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二、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营利性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非营利性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区划名+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办学内容关键词+机构类型。不得与已设立的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相同或相似)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身份资料。如举办者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如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营利个人承诺。非营利需提交:验资报告(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报告中必须有固定资产并后附固定资产清单
(5)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居民住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租借的租期不少于3年。)
(6)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章程。(非营利提供民办非企业章程,营利性提供营业执照登记章程)
(8)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五人以上组成)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人员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教学管理经验,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专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教师资格证,年龄不超过70周岁。)
(10)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11)《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12)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审批—办结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19-6125009
七、监督投诉电话:0319-61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