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索引号:null/2025-121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加油站,地址:威县梨元屯镇**村东,投资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934****9P。
现查明 2025年3月21日,威县**加油站营业区门口一处音响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2.2条之规定,2025年3月28日威县**加油站营业区门口一处音响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192号和[2025]第02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限字[2025]第0098号)、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区门口音响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营业区门口音响。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