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发布时间:2025-02-02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索引号:null/2025-119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东段北侧**号,法定代表人: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E****7H。
现查明 2024年12月30日,河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裁剪车间裁剪机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2.2条之规定,2025年1月6日河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裁剪车间裁剪机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981号和[2025]第00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限字[2024]第0474号)、朱**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裁剪车间裁剪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裁剪车间裁剪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