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发布时间:2024-11-04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索引号:null/2024-107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6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海悦天地*座****室,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63C

现查明 2024年10月15日,负责威县****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河北**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威县****有限公司不属于《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火灾高危单位,且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7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新版)》(威消限字〔2024〕第0381号)、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