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09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文号:威 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索引号:735610336/2024-1839
威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 农(农产品)简罚〔2024〕 1号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河北**蛋鸡养殖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130533MA07MDMF1R | |
法定代表人 | 吕** | 联系电话 | 136****03 | |||
住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 |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0日上午,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威县固献镇白果树四村的河北**蛋鸡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法定代表人吕**的陪同下,依次查验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和销售记录;对农业投入品存放库房和养殖棚舍进行了查看。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法定代表人吕**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销售鸡蛋的过程中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执法人员对河北**蛋鸡养殖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9月21日至8日销售的鸡蛋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种产品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责令你(单位)〔R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 200 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即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威县**镇***村
执法人员: 孙会兴 执法证件号: 03051219019
执法人员: 贾全剑 执法证件号: 03051219017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 2024 年 10 月 8 日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