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4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文号: 威 农(动监)简罚〔2024〕1号 索引号:735610336/2024-1837
威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 农(动监)简罚〔2024〕 1号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邢台市**牧业限公司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130533MA0G42MP3C | |
法定代表人 | 许* | 联系电话 | 151****111 | |||
住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 |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3日下午,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威县侯贯镇北中侯村的邢台市**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在生产经理许*的陪同下,依次查验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养殖档案;对养殖的动物(奶牛)进行了查看。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养殖档案上记录有2024年9月21日、22日出栏动物(奶牛)3头,经执法人员查询智慧兽医云平台,出栏的动物未进行检疫申报。经询问生产经理许*和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9月21日晚和9月22日早,将在养殖场过程出现骨折情况的动物(奶牛)在未申报检疫,未取得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了销售,获利8000元。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奶牛)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R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 2400 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即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威县**镇**村
执法人员: 孙会兴 执法证件号: 03051219019
执法人员: 何 宁 执法证件号: 03051219040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 2024 年 9 月 23 日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