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索引号:null/2024-104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足浴服务店,地址: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大街**号,经营者: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0****095

现查明 2024年7月26日,威县***足浴服务店(主要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营业区共三层,营业区面积为800平方米)员工宿舍(居住人数为2人)与经营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8月8日威县***足浴服务店已将员工宿舍搬离,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6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限字[2024]第0299号)、魏**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及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足浴服务店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