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0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0号 索引号:null/2024-98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0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游乐城,地址:邢台市威县贺营镇世纪大街***百货**1号,经营者: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508。
现查明 2024年4月28日,位于邢台市威县贺营镇世纪大街***百货**1号的威县***游乐城(主要经营范围为游艺娱乐活动和游乐园服务等)申报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并做出消防安全承诺。威县***游乐城建筑面积为 835 平方米,并于2024年4月28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冀威消安许字〔2024〕第0004号)。2024年5月23日,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威县***游乐城告知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威县***游乐城二楼东侧一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导致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且无法当场整改,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威县咕咕岛游乐城已主动停业并将二楼东侧常闭式防火门损坏的闭门器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冀威消安许字〔2024〕第0004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1号)、孙**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游乐城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