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8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8号        索引号:null/2024-92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决字〔20240008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洗浴店,地址: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路1**号,经营者: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X43L。

现查明: 2024年3月6日,威县***洗浴店(营业区共两层,营业区面积为995平方米,其中一层为洗浴服务,二层为足疗服务,其中二层面积为495平方米)二层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9款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目前威县***洗浴店已主动停止营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1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4]第0095号)、俞*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威县***洗浴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