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3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索引号:null/2024-81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幼儿园,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533MJ*****668。
现查明 2024年2月19日,威县****幼儿园西侧**外窗上设置防盗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12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4]第0066号)、张**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幼儿园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