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1号)
发布时间:2023-12-18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1号 索引号:null/2023-70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2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罗**,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东路,工作单位:邢台****职业学院。
现查明 2023年11月22日,邢台****职业学院餐厅使用的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强制性认证标识;2023年12月4日期满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已购置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但未进行安装,复查不合格;邢台****职业学院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78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3〕第0379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313号)、冀威消产判字〔2023〕第000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0795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0314号)现场照片和罗**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罗**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