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3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2023〕5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3-147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3〕5号

当事人: 广宗县振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OCRON44E 法定代表人陈xx   址: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西环外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6  28日对你(单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液化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液化气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23年)》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液化气瓶搬离至安全场所。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