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餐饮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案(威市监处罚 〔2023〕1030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23-1870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罚〔2023〕1030号
当事人: 威县**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33*****28Q 住所(住址): 邢台市威县洺州镇燕山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邱**
身份证件号码: 130533******1661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县**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货架上摆放着无防伪标记疑似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12瓶,生产批号产批号:202203032,01-A3-71;同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生产批号:202203032,01-A3-71的牛栏山白酒共12瓶侵犯了该酒厂“牛栏山”商标的专用权属产品。同日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市监强制〔2023〕1030 号)。
违法事实;本案于2023年4月5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立案,由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方**、林**查询问人,经调查:该酒是当事人的父亲2023年1月在农村的一个超市购买的,现金购买的12瓶,每瓶12元。2023年2月开餐饮店就把这酒放到柜台上销售。但没有销售出去。**餐饮店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餐饮店的营业执照,证明了其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其经营的资格。
3、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身份。
4. 邱**的询问笔录证明了**餐饮店存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还证明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5.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邱**开的**餐饮店存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
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证明**餐饮店在销售牛栏山白酒侵犯了该酒厂“牛栏山”商标的专用权属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
7.现场执法图片证明其饭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3年4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罚告【2023】第10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邱**的**餐饮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工作,且没有销售,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餐饮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威县**餐饮店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12瓶;二、罚款9950元。
邱**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收费管理局银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