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5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563208470/2023-18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2023〕年冀威交罚 第1024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付XX | 身份证件号 | 1322351XXXX | |
住 址 |
| 联系电话 | 13932XXXX | |||
单位 | 名 称 | |||||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胜(03051217028)、王峰如(03051217044)调查,在2023年03月11日11时30分左右,付XX驾驶冀EXXXX车辆通过“滴滴车主”平台,在邢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到信合商厦,到达目的地后由手机支付平台费用。经核查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证据:调查视频,现场笔录,冀EXXXX车,滴滴车主平台截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04060006092640125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