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0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563208470/2023-1814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2023〕年冀威交罚 第1005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孙XX | 身份证件号 | 13053319XXXX | |
住 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XXX | 联系电话 | 187XXXX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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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2月07日上午09点40分,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鑫(03051217033)、王明剑(03051337037)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思源学校东侧十字路口孙XX驾驶的冀EXXXXX(黄色)车辆涉嫌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询问了冀EXXXXX(黄色)车辆驾驶员,经询问该车拉的货物是钢坯准备从威县去无锡,驾驶员孙XX当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相关证件。经核查该车驾驶员并未办理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据:现场笔录、现场视频、营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2)》第28条此行为属于较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04060006092640125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2月0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