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05 发布机构:贺营乡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708738/2023-1326
贺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贺 (综) 罚决〔2022〕011 号
当事人:威县xx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住所:威县高新区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内容,本机关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罚款两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威县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水务局或者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