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1号)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1号        索引号:null/2023-55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号**花园********,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T6B

现查明 2023年4月10日,河北**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威县*医院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且威县*医院属于《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火灾高危单位,该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34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3〕第0005号)、杨*和张**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广宗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