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7号)
发布时间:2022-10-12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3-45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7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河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威县经****区(北区),腾 飞 路 西 侧 ; 法 定 代 表 人 : 华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1**********7041405E。
现查明 2022年7月21日,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威县经**发区(北区),腾飞路西侧的河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进行检查时发现:1 .办公楼西侧走廊一 处消火栓箱内未配置水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 .车间一处自动报警装置存在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 .维修车间一处设备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44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2〕第0019 号)、李**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