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20号)

发布时间:2022-10-20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38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 0120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医院,地址:威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340****227Y

现查明 2022年10月14日,威县**医院消防控制室******处线路敷设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2.2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前改正。2022年10月18日期满复查,发现威县**医院消防控制室******处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789号和第08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2〕第0435号)、郑**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医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