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9号)
发布时间:2022-10-15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9号 索引号:null/2022-37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 0119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医院,地址:威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340****227Y。
现查明 2022年10月14日,威县**医院擅自停用一层东侧消火栓,导致一层东侧一处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封闭七层东楼梯与七层中厅东侧楼梯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并当场整改完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78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2〕第0145号)、郑**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医院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医院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