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8号)
发布时间:2022-10-09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35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8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建设****,法定代表人: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8691M。
现查明 2022年10月3日,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水泵房一处**线路敷设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2.2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10月7日前改正。2022年10月8日期满复查,发现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水泵房一处**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715号和第074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2〕第384号)、李**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消防水泵房**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消防水泵房**,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