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

发布时间:2022-10-07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        索引号:null/2022-34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建设****,法定代表人: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8691M

现查明  2022年10月3日,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室一处未按要求安装应急照明灯(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总数5具以下),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10.3.3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715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2〕第0143号)、李**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〇二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