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15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32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15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汽车工业配件产业聚集区(威县***镇),法定代表人: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NF7J。
现查明: 2022年8月24日,河北**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室内消火栓系统违规使用DN50,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影响整体运行,丙类仓库超过1500㎡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而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两个车间中间违规搭建仓库,占用防火间距,且无法当场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53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2〕第0036号)、赵**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和第二目、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河北**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