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11号)
发布时间:2022-08-15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25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11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加油站,地址:威县枣元乡**(邢临路北侧),投资人: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6EXB。
现查明: 2022年6月24日,威县**加油站营业区顶棚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复合板搭建的隐患经消防机构临时查封后直至复查时仍未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单位已于2022年7月5日将营业区顶棚的聚苯乙烯夹芯复合板全部拆除,隐患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360号和[2022]第038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2〕第0165号)、王**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威县**加油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